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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12-16 17:25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财经法律制度和政策要求,结合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用于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科技交流与合作、战略决策咨询,以及与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等方面资金。


第三条 项目经费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组织编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及决算,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开展项目(课题)立项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分配建议方案,拨付项目经费,监督项目经费支出,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参与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及时审批用款计划,监管项目经费,与自治区科技厅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预算评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配套的自筹经费及相关配套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因故需终止、撤销或验收不通过项目的经费支出情况组织复核,并配合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收回资金。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牵头单位履行经费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并负责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一)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项目经费,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落实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放权政策。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单位内控制度,以及与项目经费管理有关的预算、支出、报销等财务规章制度,落实项目预算调剂、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劳务费管理、差旅会议管理、间接费用管理(含绩效分配)、结余经费使用、研发投入归集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完善单位内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项目经费内部监督,配合进行项目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并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四)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五)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及时按程序报批,并主动按规定退回终止或验收不通过项目的结余经费及违规使用财政经费。


(六)负责制定单位内部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制度以及结余经费盘活制度,落实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统筹加快结余经费使用进度,提高结余经费使用效率。


(七)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及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与项目实施的相关性负责。


(一)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统筹考虑多元化经费来源,综合考虑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等。


(二)科学合理地编制绩效目标,确保目标的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考核性,并认真开展绩效评价。


(三)加强科研活动经费支出原始记录管理,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如实编制项目决算,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项目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五)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及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经费支持范围和开支范围


第九条 项目经费支持范围包括:


(一)“夯基”行动计划(广西基础研究计划);


(二)“尖锋”行动计划(广西重大专项计划);


(三)“智果”行动计划(广西科技成果转化计划);


(四)“垒台”行动计划(广西科技创新平台计划);


(五)“协同”行动计划(广西区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六)“赋能”行动计划(广西重点研发计划);


(七)其他方面。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由自治区科技厅立项支持的其他科技项目,以及与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等。


第十条 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资助、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


(一)前资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一次性或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分年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二)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含贷补联动)和奖励性后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经费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相应补助经费。奖励性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经费组织开展科技活动,取得有助于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技成果,经审查通过后,给予相应的奖励补助。


(三)其他支持方式,是指除前资助和后补助之外,其他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以前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方式支持的项目,组织流程一般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组织流程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与奖励等;以其他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规定流程办理。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探索实施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承担主体责任。


3.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应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近三年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重大产业类项目科技保险费(不超过项目财政科技经费的5%),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项目经费总额5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35%;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3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5%。对数学、软件开发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最高不超过60%。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四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组织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准确、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及年度支出计划,提高项目经费的准确度。有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收入预算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市县财政经费、单位自筹经费和其他资金来源等从各种渠道获得的经费。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四条 对单台(套)价格在50万以上(含)的仪器设备,按照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后才能购买。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在开展项目评审时,同步进行经费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对与申报项目不符合政策规定、目标不相关以及经济不合理的预算应予以核减。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在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审核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预算建议,会商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对批准立项并分年度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将分年度项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下达。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项目,牵头单位要依据项目任务书及时将项目经费拨付至参与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项目经费。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与项目推荐单位(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级及以上高新区管委会)、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作为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合理行使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加强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项目经费实行专账管理,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经费支出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制度,明确不具备刷卡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对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等项目材料;


(二)未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搭车报销与项目研究无关人员的经费开支;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方式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在项目实施期满后继续支出经费;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分期拨付财政经费的项目应依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报告或“里程碑”检查报告拨付后续经费。对未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或未通过中期检查或未通过“里程碑”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项目经费,待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整改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再拨付;未完成整改的,不再拨付剩余经费并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总预算范围内,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直接费用。对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间接费用预算调剂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组织项目负责人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牵头单位汇总各项目承担单位决算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表。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本办法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内,在承诺遵守科技伦理、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核。


第二十六条 结余经费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自治区科技厅立项下达,已支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在项目完成验收、撤销或终止程序后,经审核确认且无需列支的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提高项目预算执行率,最大限度减少项目结余经费量。项目经费中财政经费结转、结余经费,视不同情况执行:


(一)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二)项目实施期满,原则上结余经费比例不得超过20%(含)或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含),若超过该比例或金额,项目承担单位须作出情况说明,写明经费预算执行差异具体原因,与项目经费决算表一同作为验收材料。结余经费计划留用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验收时应同时提交结余经费用款计划。


(三)项目通过验收的,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四)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进行清查处理,并在收到退款通知后3个月内按原渠道退回结余经费及违规使用财政经费。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限制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参与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结余经费管理责任主体,应加强对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或措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结余经费,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验收后两年内(自验收通过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毕的结余经费情况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结余经费盘活机制,加快结余经费使用进度,不得使结余经费长期结余或沉淀,负责将结余经费统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劳务费等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项目结余经费使用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对于原项目团队不能及时使用的结余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调剂用于其他急需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于不需继续使用的结余经费,应及时主动按原渠道退回并报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报请自治区财政厅收回。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及事业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行政及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自治区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企业使用自治区财政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使用自治区财政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自治区财政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任务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使项目终止或撤销而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推荐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经费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经费监督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督,并加强与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提高监管质效。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国家、自治区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项目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经费安全。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出现第二十一条有关情形的,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财政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相关推荐单位、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评审专家等主体在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经费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各类科技计划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桂财教〔2007〕38号)、《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桂财教〔2017〕80号)、《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桂财规〔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暂行)》(桂科政字〔2023〕75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桂科规字〔2025〕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关联文件:


文字 |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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