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加强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企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企业资质动态管理,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我省工商注册和参与我省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
二、核查依据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二)《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六)《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
(九)其他有关文件
三、核查标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对专项资质有注册建造师要求的,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其他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
2.资质标准对专项资质无注册建造师要求的,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职称人员。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职称人员,其他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职称人员。
3.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和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或职称人员。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综合资质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质规定)中综合资质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专业甲级、乙级资质按照乙级资质要求核查注册人员。
四、核查方式
(一)对于资质标准和资质规定有注册人员要求的专项资质,采取系统自动核查方式。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筑市场平台)设置“资质动态核查”专栏,自动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调取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数据信息进行核查。
(二)对于资质标准无注册人员要求的专项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和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方式。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工商注册的具备该类别专项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或职称人员配备情况开展动态核查,核查次数每年不得少于1次,核查数量不得低于该类企业总数的20%。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企业职称人员情况。
对于参与我省工程项目建设的外省企业的该类别专项资质,以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发布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为准。
(三)对于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的资质,采取重点核查方式。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工商注册的该类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对企业资产、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进行全面核查,对该类工程监理企业按照资质规定对企业注册资本、注册人员等进行全面核查。
五、核查结果标注
动态核查结果按照企业取得资质类别分项进行标注,在省建筑市场平台“资质动态核查”专栏上公开。
(一)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专项资质标注为“资质正常”。
(二)不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专项资质标注为“资质异常”。
(三)对于资质标准和资质规定有注册人员要求的专项资质,由省建筑市场平台自动标注核查结果。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自行整改后,省建筑市场平台自动恢复为“资质正常”标注。
(四)对于资质标准无注册人员要求的专项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和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按照“谁标注、谁取消”原则,由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核查结果负责标注“资质异常”和恢复“资质正常”。专项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在整改完成后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受企业复核申请后应在30日内对其标注的专项资质进行复核,符合核查标准的,恢复为“资质正常”标注。
(五)对于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的资质,按照“谁标注、谁取消”原则,由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核查结果负责标注“资质异常”和恢复“资质正常”。专项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在整改完成后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受企业复核申请后应在30日内对其标注的专项资质进行复核,符合核查标准的,恢复为“资质正常”标注。
六、核查结果应用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工程招标投标、直接发包、专业分包、政府采购等活动中,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专项资质,审慎选择该项资质已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可以将该项目所需专项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情形作为否决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专项资质查验方式、时间节点等,对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省住建厅及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履行撤回程序。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资质动态核查和结果应用常态化管理机制,严格动态核查管理程序,落实动态核查责任,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切实保障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地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总结。
(二)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认真履行行业监管和项目管理职责,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的项目要重点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三)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保证满足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从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及时关注本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定期维护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和人员信息,如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职称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更新。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实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黑建函〔2019〕318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0日